上帝接待我們,我們也蒙召要去接待人
我們用「 上帝為主人,世人為賓客 」這畫面去描述上帝與以色列民的關係,而如果以色列民代表全體世人時,便意味著所有人在這位主人屋裡( 即受造世界 )都是賓客。舊約律法挑戰以色列人,並期許他們進入應許地後,能於日常中活出「彼此同為賓客」的樣式。我們可以說,「 接待 」其實涵括了舊約聖經所有的倫理;[1] 換句話說,當問到基督徒對鄰舍有何責任?答案便是「當與之分享我日用的一切、我的生命」—— 這正是「 接待 」的精髓。[2]
舊約律法和其他處的經文裡有許多例證,我在此僅略數一二。這些律例具體地告訴以色列民,對異鄉人和客旅需要展現關懷之情。例如「 不可虧負寄居的,也不可欺壓他,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 」(出二十二 21;亦見二十三 9 等等),又如「和你們同居的外人,你們要看他如本地人一樣,並要愛他如己,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 利十九 34 )。其他與寄居者相關的律法,也都明確要求以色列民善待社會中的弱勢者,尤其是孤兒寡婦和利未人:「 每逢三年的末一年,你要將本年的土產十分之一都取出來,積存在你的城中。在你城裏無分無業的利未人,和你城裏寄居的,並孤兒寡婦,都可以來,吃得飽足。這樣,耶和華-你的神必在你手裏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申十四 28-29;亦見申二十四 19-22;二十六 12-15;等等)。可見凡蒙上帝豐厚供應的人,就應當去供應城裡其他窮困的人。
另一些經文則彰顯和頌揚接待的美德,並鼓勵他們要時常接待別人。亞伯拉罕對三位陌生人極盡接待之能,此舉竟在無意間接待了神( 創十八 1-15 )。常有的狀況是,接待者往往獲得比付出更多的回報;以亞伯拉罕和撒拉來說,他們就承受了「 必得一子 」的應許。
約伯在起誓表明自己的無辜時,列舉了他不曾犯過的罪,其中特別強調自己踐行了接待的習俗:
我若不容貧寒人得其所願,
或叫寡婦眼中失望,
或獨自吃我一點食物,
孤兒沒有與我同吃…
我若見人因無衣死亡,
或見窮乏人身無遮蓋,
我若不使他因我羊的毛得暖,
為我祝福,
…情願我的肩頭從缺盆骨脫落,
我的膀臂從羊矢骨折斷…
從來我沒有容客旅在街上住宿,
卻開門迎接行路的人。
( 伯三十一 16-23,32 )
先知以利沙在一個很不尋常、扮演「 和事佬 」的例子中,曾鼓勵以色列王款待敘利亞的戰俘先吃一頓飯,再送他們上路回家。這故事的結尾,用了相當令人矚目的字:「 從此,亞蘭軍不再犯以色列境了 」( 王下六 23 )。即使是兇手( 也許是枉受控告或誤殺 ),舊約也提到能夠庇護他們的逃城( 民三十五 1-34;申四 41-43,十九 1-13;書二十 1-9 )。
總之,舊約顯明上帝這位偉大的主人邀請客人進到祂的屋裡( 受造世界 ),並享受其中的豐厚和祝福。上帝也期望這些賓客學習上帝的榜樣,與土地上的其他賓客同享日用一切,包括自己的生命。
[1] Thomas W. Ogletree作了大膽( 但我認為正確 )的宣告:「 要合乎倫理道德,就要接待客旅 」( Hospitality to the Stranger: Dimensions of Moral Understanding [ Philadelphia : Fortress Pr., 1985 ], 1 )。亦見註2。
[2] 我曾在別的地方論證過,在許多方面,「 接待( hospitality )」一詞相比「 公義( justice )」這個字,更適用於表達基督徒圈中所述「 基督徒當有的責任 」。見 Waldemar Janzen, Old Testament Ethics: A Paradigmatic Approach (Louisville : Westminster John Knox Pr., 1994), 42-4, 55-7, 209,以及全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