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校園福音團契(以下簡稱本團契)為提供同工及工作者免於職場霸凌之工作環境,維護其身心健康及勞動權益,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 章之 1 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相關規定,訂定本規範。
本團契職場霸凌防治措施及申訴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範辦理。
本團契各級主管對其所屬同工、同工對其主管或同工與同工相互間,不得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他人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本團契各部門同工均應接受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並由各級主管利用各式場合,加強對所屬同工有關職場霸凌防治及申訴管道之宣導;各級主管、負責及參與申訴事件調查、處理、協調及申復者,並應另接受溝通技巧、管理及申訴事件處理等相關教育訓練。
本團契於知悉同工遭受職場霸凌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
一、因接獲被霸凌同工申訴而知悉時:
(一)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等措施,避免申訴人遭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並不得對其有不利對待。
(二)依申訴人需求,提供或轉介法律等諮詢服務、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協助或保護措施。
(三)啟動調查程序,對申訴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及調查;申訴人有意願者,得進行協調,如協調不成立時,應續行調查。
(四)依調查結果,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時:
(一)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二)告知被霸凌同工得主張之權益及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協調或提起申訴。
(三)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四)依被霸凌同工意願,提供或轉介法律等諮詢服務、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協助或保護措施。
職場霸凌申訴案件應以不公開方式處理,保護當事人、協助申訴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者之隱私,並使申訴人、協助申訴之人、參與及負責調查之人免於遭受報復或其他不利待遇。
參與申訴事件調查、處理或申復程序之人員,其本人為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具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執行調查、處理或申復程序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以書面舉明原因及事實申請迴避。
申訴處理單位於接獲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受理:
一、非屬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之 1 第 1 項所稱職場霸凌事項。
二、無具體內容。
三、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辨別其身分之資訊。
四、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五、申訴事件已撤回。
六、已逾申訴期限。
申訴處理單位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不予受理者,應於書面通知內敘明理由。決定受理者,應於受理翌日起7個工作日內,依勞動部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錄系統,並通知申訴人。
進行申訴事件調查時,如申訴人有意願協調者,應本於客觀、公正與公平立場安排協調人員;協調人員應經當事人同意。有任一方無意願時,或自協調之日起,逾 1 個月仍未有共識時,應停止協調;協調不成立者,應續行調查並採取其他之適當措施。
調查時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並以書面通知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影響;訪談當事人及相關人員時,應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並作成紀錄;調查過程不得令當事人或協助調查之相關人對質;調查人員及參與處理申訴事件之所有人員均負保密義務。
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處理期限,應自接獲申訴翌日起 4 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並通知當事人。申訴處理單位得視事件複雜程度及公正性需要,組成調查小組或遴聘外部專業人士協助調查。
本團契不得對依法提起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處分。但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事實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不服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得於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團契提出申復;同一事件以 1 次為限。本團契於接獲申復後,應於 10 個工作日內由申訴處理單位成員推舉召集人,召開申復審議會議。
申復審議會議發現調查處理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證時,應組成申復調查小組再行調查。申復調查小組成員至少 3 人,外部專業人士至少 1 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申訴處理單位應自申復審議會議召開日起 30 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如屬應再行調查者,其決定期限得展延 30 日。本公司應於申復決定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復人,並於申復結果作成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登錄勞動部指定之系統。
本團契對職場霸凌申訴及申復事件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並整體評估及檢討本規範,採取必要改善措施。 。
本團契依本規範所採行之預防措施、受理申訴、協調、調查與申復等處理過程及結果,應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 3 年。
職場霸凌申訴事件涉及工作場所性騷擾行為者,本團契應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所定程序辦理,並依申訴人意願及內容,並於不重複詢問原則下併予調查訪談或釐清事實
本規範由總幹事核定公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