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營會肖像權聲明
歡迎您報名「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校園福音團契」所舉辦的營會。為了保障您的權益,在此向您說明我們的肖像權使用注意事項及相關遵守法規。
肖像權屬人格權(民法第六條),當事人可以授權並有中止權利之權益。
因本營會人數眾多、活動多樣,大會活動需要在「製作營會集錦回顧、相關活動宣傳與校園福音團契所屬社群上進行推廣等非營利方式」使用參與者的照片/影片,必須徵詢當事人/監護人同意授權,才予以進行,為幫助參與者與大會活動進行順利,在此懇請同意授權。
若參與者在照片/影片上有使用疑慮,即可告知大會進行調整更換,我們也將致力維護參與者之肖像權不受侵害。
相關法律:
民法第 6 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第 18 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法律決字第 1000020440 號要旨
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前段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因肖像為個人形象及個性表現,屬重要人格法益一種,應包括在內;肖像權為個人對肖像是否公開之自主權利,未經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照片行為,自構成侵害行為。